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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2-05-23

  1、出售方为单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证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出售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转让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3)转让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

  (4)转让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3、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国外人员提供护照);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3)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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