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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护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2-05-23

  1、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3、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5)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6)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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