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3、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5)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6)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