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公证知识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12-05-23

  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1、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2)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4)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报警岗亭 安网 Copyright ?2011 佛山市公证协会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序号:粤ICP备12024664号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
您是第32564位来访者 网站设计:火龙科技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