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副本须经年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
(3)如果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A)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B)同意用自己公司或其它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作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5)抵押贷款合同;
(6)抵押物产权证明。房产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楼花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楼花出售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如果机器设备是海关监管的减、免关税进口的,要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股票抵押的,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股东股份比例和验资报告或投资额的权利证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2、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上列(5)~(7)项材料及婚姻状况证明书。有配偶的,配偶须带身份证来公证处出具声明书。
3、贷款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件及其签名式样(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若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经公证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书;
(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