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证件和材料需提供原件):
1、申请人(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港澳台人员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国外人员提供护照);
2、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火化证、骨灰卡、户口注销证明、殓葬证等);
3、被继承人/遗赠人遗产凭证(如房屋: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存折、存款单据;股权:股份清单、股东证);
4、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子女的出生证;
6、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继承人/遗赠人 的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⑵被继承人/遗赠人 的父母姓名,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⑶被继承人/遗赠人 生前共结过几次婚,何时结婚,配偶情况;
⑷被继承人/遗赠人 生前共生有几个子女,分别是:
⑸被继承人/遗赠人 生前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有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死者生活。
7、提供被继承人/遗赠人单位档案内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涉及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资料内容)。
8、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9、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向公证处确认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10、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注:监护人不能代为放弃继承或接受遗赠)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接受遗赠当事人应该在遗赠人死亡之日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
证处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