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