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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2-05-23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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